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办牧[2012]1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我部起草了《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该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 系 人: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评审处 联系电话:010-59194650010-59194584(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31室 邮编:100125 电子邮箱:pingshenban531@sohu.com 附件1:关于《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2:《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目录制定背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考虑到我国饲料资源紧缺,非常规饲料原料品种繁多,原料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影响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特规定了饲料原料目录制度,即:只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品种饲料生产企业方允许使用。 二、《目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和依据: 借鉴欧盟第二版《饲料原料目录》(EU 575/2011号条例)和美国《AAFCO饲料原料目录》,充分考虑《单一饲料产品目录》(农业部977号公告)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40号令)等现行规定,参考相关文献资料,按照“覆盖全面、保证安全”的原则,结合中国饲料行业发展实际编制。 (二)框架结构: 借鉴欧盟《饲料原料目录》的框架结构,由通则、加工术语、原料列表和需行政许可的单一饲料等4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为“通则”。主要对目录的共性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共有11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目录》结构、使用要求以及与相关标准的衔接等共性要求。 第二部分为“饲料原料加工术语”。在参考上游相关行业现有法规、标准、术语等基础上提出 ,用于描述粮食加工、肉类加工、轻工发酵等上游行业的工艺过程,并对不同工艺条件下形成的产品名称进行了规范。其目的是明确第三部分原料列表中涉及的主要加工术语以及产品名称的真实含义。术语共65条,按首字拼音顺序排序。 第三部分为“饲料原料列表”。以列表形式列出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 (1)“原料名称”为通用名称,用以规范原料标签和饲料产品标签中对原料的标示,有常用别名的以中括号方式列出,可以等同采用,如“甘薯[红薯、白薯、番薯、山芋、地瓜、红苕]”;以圆括号表示具有多种物理形态的原料,如“甘薯干(片、块、粉、颗粒)”。 (2)“特征描述”是对饲料原料的来源、加工工艺等产品典型特征所做的描述性说明。对于尚未发布国标或行标的产品,凡涉及到的关键工艺参数、关键技术指标和《饲料卫生标准》中未涵盖的卫生指标,也在特征描述栏目尽可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3)“强制性标识要求”为原料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主要是与原料产品质量或卫生要求密切相关的特征性项目以及警示性声明,目的是更好保证产品品质,规范产品规格,便于用户识别产品真伪。 原料列表按原料属性分成13个大类,具体为: 1.谷物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包括大麦、稻谷、高粱、黑麦、酒糟类、荞麦、筛余物、黍、粟、小黑麦、小麦、燕麦、玉米13种来源的118种原料; 2.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包括扁桃、菜籽、大豆、番茄籽、橄榄、核桃、红花籽、花椒籽、花生、可可、葵花籽、棉籽、木棉籽、葡萄籽、沙棘籽、酸枣、文冠果、亚麻籽、椰子、月见草籽、芝麻、紫苏籽、棕榈仁、其它等24种来源的96种原料; 3.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蚕豆、瓜尔豆、红豆、绿豆、豌豆、鹰嘴豆、羽扇豆、芸豆、其它豆类等9种来源的30种原料; 4.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白萝卜、大蒜、甘薯、胡萝卜、菊苣、菊芋、马铃薯、魔芋、木薯、藕、甜菜、食用瓜类等12种来源的23种原料; 5.其它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共列出了包括辣椒、水果或坚果、枣等3种来源的7种原料; 6.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干草、秸秆、青绿饲料、青粗饲料、其它粗饲料等5种来源的15种原料; 7.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甘蔗、海藻、丝兰、甜叶菊、万寿菊、天然植物等6种来源的119种原料; 8.乳及乳制品部分,列出了干酪、酪蛋白、奶油、乳粉、乳清、乳糖等6种来源的13种原料; 9.动物源性产品(源自陆生动物)部分,列出了动物油脂、昆虫、内脏等、禽蛋、蚯蚓、肉及骨、血液制品等7种来源的37种原料; 10.动物源性产品(源自水生动物)部分,列出了贝壳、甲壳类动物、水生软体动物、鱼、其它等5种来源的24种原料; 11.矿物质及其加工产品部分,列出了10种天然矿物质; 12.微生物发酵产品或副产品(微生物细胞经休眠或灭活)部分,列出了饼粕类发酵产品、果渣类发酵产品、利用特定微生物和特定培养基获得的菌体蛋白类产品、糟渣类发酵副产物等4种来源的10种原料; 13.其它部分,列出了淀粉、食品类、糖类等3种来源的12种(类)原料。 其中,以榨油为目的的豆科作物籽实归在第2部分;发酵饼粕类和糟渣类统一归至第12部分;淀粉类产品统一归在第13类;为方便《目录》的查找和使用,谷物酒精糟在第1和第12部分、火腿肠粉在第9和第13部分、贝壳粉在第10和第11部分同时列出,但不进行重复编号。 对于具体的每一种饲料原料,分别给出了原料编号、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强制性标识等4项具体内容。其中原料编号采用AA.BB.CCC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为AA,表示大类编号,如“1.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第二级AA.BB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如“1.1 大麦及其加工产品”;第三级为AA.BB.CCC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如“1.1.2 大麦次粉”。原料大类编号采用欧盟的方法,后两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编号,以下情况例外:(1)二级目录中,其它类放在所有原料来源最后,如“3.9 其它豆类及加工产品”;(2)三级目录中,基本物质放在同一来源所有物质的首位,如“1.13.1 玉米”。 原料列表共包括514种(类)饲料原料。 三、其他需说明问题 (一)关于复合原料 复合原料,是为满足原料加工工艺的需要、解决不具备复合加工工艺条件企业的需求或强化原料的营养平衡性和功能,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复合而成,是介于饲料原料和浓缩饲料之间的一种产品。目前市场上有代乳粉(乳制品与植物蛋白粉的混合物)、脂肪粉(液态油喷在载体上,便于猪场等没有液体添加设备的用户使用)、五星幼畜宝(奶粉和几种糖的混合物)等典型产品流通。地方饲料主管部门一般按照浓缩饲料进行管理,但此类产品与浓缩饲料有本质区别。对于该类产品的管理方式,经多次反复研究后一致认为,复合原料的组合方式无法穷尽,不宜在原料列表中列出,但这类原料的组成成分应源自本《目录》所列品种,并在标签中列示。 (二)关于天然植物 天然植物类产品是当前饲料研究和应用的热点之一。该类产品确有一定营养、改善养殖动物产品品质和风味的功效,但并无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根据我国卫生部门批准的药食同源等植物品种目录,结合国外批准的GRAS植物类产品目录,多数专家同意在《目录》中增加以饲用为主功能的天然植物,认为此类产品确有使用并具有一定的营养或改善动物产品风味的功能,纳入《目录》有助于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对我国传统文化也是一种继承和发展,但应要求其作为饲料生产、销售、使用时不得宣称具有治疗、预防动物疾病的功能。所列原料仅限天然植物及其干粉,不包括植物提取物。 (三)有关《单一饲料目录》 鉴于《目录》中既包括可直接饲用的原粮,也包括经工业化加工的单一饲料,为便于管理,对64种市场占有率高、对饲料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典型的工业加工产品,列为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单一饲料,并在《目录》的第四部分单独列出。 (四)较现行规定减少的原料品种 虽然以往我国未对饲料原料实行整体的行业准入,但在《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单一饲料目录》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包含了部分允许使用的原料品种。本《目录》删除的品种包括: (1) 皮革蛋白粉。原因是皮鞣鞣制过程中使用的助剂重铬酸钾有巨毒,影响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2)巧克力乳粉。原因是该产品属于由数种原料复配而成的产品,不属于饲料原料范畴。 (3)饲料级混合油。原因是该产品成分复杂,其安全性尚待进一步评估。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