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党发〔2012〕6号
委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新招聘工勤人员。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或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公开招聘采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和人事司统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除特殊工作岗位外,原则上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身体检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履行报批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以前,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公开招聘计划,报人事司按规定权限履行核准手续。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各用人单位根据核准备案的年度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人事司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简况、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应在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和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上发布,同时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巡视)或由人事司统一组织,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人事司视情可派人参加)。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一次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考官小组中应有适量的外请专家。 第十六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报人事司审核,并报单位分管委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和体检,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人事司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招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确保实施过程透明,对于公开招聘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面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和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和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