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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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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2〕62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实施日期】 2012-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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