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 [2012]11号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1、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具体见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 1、报告程序及时限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2、报告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电力事故综合信息的报送程序、时间及内容 1、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 报送程序:省(自治区)电监办统计本省(自治区)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报区域电监局,未设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事故信息由区域电监局负责统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区域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总本企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后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报送时间及内容:区域电监局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每月17日前报送上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电监会安全监管局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3、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 组织或参与事故(或事件)调查的电监会派出机构和事故(或事件)发生单位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五、信息报送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各单位要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如发生变动,须及时通报。 3、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在电监会门户网站“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软件上直接填报,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和审核。 4、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企业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5、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中如有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doc: 1.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 2.__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__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__月(年)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