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22号
2011年首次珠江禁渔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确保2012年珠江禁渔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禁渔期正常秩序,预防和查处珠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现就做好2012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珠江禁渔管理工作对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禁渔管理的有关工作,力争今年珠江禁渔管理有新的亮点、新的突破。要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强化禁渔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珠江禁渔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深入宣传,认真严格执法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禁渔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短信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全面、持久、深入地宣传发动,使禁渔管理制度逐步深入民心,从而转化为广大公民、特别是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禁渔期间,对电、炸、毒鱼及有害渔具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抓住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成效。对禁渔期间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有关补助,并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关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地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和制订禁渔期的执法检查计划,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禁渔秩序。要通过部门与部门联合检查、地方与地方交叉检查、派人驻点监督检查和执法车船巡回检查等方式,在鱼类集中繁殖河段、重要渔业生产基地、大型交界水域和重点码头、水产品交易市场和餐馆,开展禁渔执法行动,确保执法效果;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在外籍渔船集中、管理难度大的河段,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动员船主就地禁渔,共同维护禁渔期间的正常秩序,避免违法违规社会事件的发生;要深入渔港、渔村开展摸底调查,妥善安排渔船停泊区,加强渔船的防火、防洪、防盗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利用禁渔期间开展渔船标识检查,逐步规范渔船牌照管理。 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渔办”)要充分发挥对流域内六省(区)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禁渔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办将会同沿江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抽调渔政执法力量,在重点江段和时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具体方案由珠渔办结合珠江“护渔行动”总体安排制定并协调实施。此外,禁渔期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针对电捕鱼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巩固禁渔成果。 四、加强执法督察,强化社会监督 要继续发扬渔政队伍的优良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动中要树立大局意识,互相协作,服从上级领导部门或牵头单位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规范执法。对于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档案资料齐全。 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与媒体的监督,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处理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对情况复杂、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较集中的事件和地区,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办和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对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10-59192945(工作时间)、010-59192948(24小时),珠渔办举报电话:0756-2224537(工作时间)、020-87751141(24小时)。 五、关注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禁渔期间特困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渔民禁渔期间的生活情况及诉求,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推动和落实各种帮扶救济措施。对争取到地方给予渔民的财政补贴或救济资金的,要继续延续,及早落实;仍未争取到的,渔业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要充分利用禁渔期间的有利时机,认真开展渔民法律法规、知识技能、转产转业的培训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千方百计拓宽渔民的生活出路和就业渠道。对禁渔期间渔区发生的纠纷和矛盾,渔业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做到早准备、早反应、早处理,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各省(区)要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工作,在禁渔期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报珠渔办,由珠渔办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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