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12年3月5日-3月16日(周末除外)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及原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010-66558322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xls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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