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煤矿水害防治培训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举办2期煤矿水害防治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1.《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及防治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防治水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 3.2011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分析及典型案例剖析。 二、培训人员 各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人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煤矿企业、矿井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等(参训名额分配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第一期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2年4月18日—20日。4月17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市顺义宾馆(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3号;联系人:秦桂红,电话:010-69444815,18611127266)。 (二)第二期培训班。 培训时间:2012年6月6日—8日。6月5日报到。 培训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具体地点依据报名表另行直接通知参训人员)。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培训班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将邀请参加起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人员和参加重特大水害事故调查的有关专家授课。 2.请各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煤矿企业派员参加;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驻在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派员参加;有关中央企业和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直接报名参加。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人员包括地市级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和煤矿监察分局人员;煤矿企业主要选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防治水治理难度大的企业派员参加。 3.请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携带2张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4.请参加培训的人员于2012年3月底前按附表3格式填报报名表,并传真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中心(传真:010-82389393)。 培训中心联系人:丁婧;联系电话:010-62339187,13810209296。 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赵龙生;联系电话:010-64463028。 附表.doc: 1. 第一期(北京)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 第二期(杭州)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3. 煤矿水害防治培训班报名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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