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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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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03-05
【实施日期】 2012-03-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  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2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已由农业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印刷并编号,即将寄往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严格发放条件。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并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的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并认真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  二、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的有效凭证。《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部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要坚决贯彻免费发放的原则,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各级部门以各种名义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我部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三、加强发放管理。《作业证》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

  四、做好登记备案。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发放台帐和数据库,杜绝只发放不登记。《作业证》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http://kq. amic.agri.gov.cn)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助填报。

  五、积极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组织引导农机跨区作业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待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  附件:2012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号段一览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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