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各有关检测机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 2012年2月18日,北海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鑫源顺6”轮从茂名港装载5000多吨陶土开往山东潍坊港途中,在福建平潭附近海面遇风浪发生沉船事故,该事故导致8人死亡、2人失踪。为确保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航行安全,我部于2011年11月9日修订公布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经初步调查,“鑫源顺6”轮在报检、装载、运输等各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执行638号文的各项要求,暴露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我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处理。 为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此类事故重演,现就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港口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习638号文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要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二、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638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安全监管,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理货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协作和配合,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638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报告和记录。要加强对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现场巡查、堆场的备案管理和装卸、储存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立即通知其停止作业。 三、港口经营人要按照638号文的要求,做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资料核对、作业报告、堆场报备、作业记录、苫盖、取运、装船和平舱等环节的工作,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并加强与船舶、理货机构等的协作和配合。 四、航运企业要加强本公司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的管理,督促船舶按照638号文的要求,认真核对有关检测资料,把好装船关、平舱关,在船舶开航前做好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备工作。在装船过程中,要加强与港口经营人、理货机构等的协作和配合,做到对装船作业实施全过程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托运人要按照638号文的要求,委托港口理货机构和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检测等工作。理货机构要按照《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厅水字〔2012〕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工作。 六、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2年4月底前,将贯彻落实638号文的情况,以及辖区内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报部水运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邮政编码:100736 传 真:010-65292638 电子邮件:chenzhengcai@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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