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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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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12-03-06
【实施日期】 2012-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基层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水文事业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  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  第三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  第四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站。

  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评选标准

 

  第七条 文明水文站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一)站长领导有力

  站长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民主,业务精湛,办事公道,以身作则,求实创新,勤俭节约,组织管理能力强,职工拥护。

  (二)工作业绩突出

  出色完成年度测报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四随”(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和“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领先。

  (三)职工素质较高

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水文职工行为准则》。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干部职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负责任、特别能奉献。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  (四)内部管理规范

  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各项水文测报技术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性文件以及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学习培训、安全生产等制度,严格遵守测报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养护良好,运行正常。

  (五)站容站貌优美

  工作生活区环境清洁整齐,美化绿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测验保护区水文标志及站牌醒目规范。干部职工举止文明、衣着整洁得体,文化体育活动有场地、有设施。

  (六)社会形象良好

  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积极参与地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档案资料健全。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群众关系融洽,得到广泛认可。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  第八条 文明水文站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共同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创建格局。

  第九条 把文明水文站建设纳入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水文站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第十条 开展文明水文站创建活动的单位,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创建活动有关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

  第十一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注重发现、总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文明职工、技能比武、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  第十二条 文明水文站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  第十三条 文明水文站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

 

  第十四条 文明水文站实行届期制,届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连续三届获得“文明水文站”的,授予“文明水文站标兵”荣誉称号(终身保留)。

  第十五条 文明水文站的评选按照申报、推荐、公示、考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水文站,均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文明水文站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  (二)逐级推荐。文明水文站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办、水文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  (三)推荐公示。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水利部文明办推荐。

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提出文明水文站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  (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后,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联合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五章 限制性条

 

  第十六条 在申报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水文站:

  (一)凡水文站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三)在测报工作中伪造、丢失资料,漏报、错报水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

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  第十七条 对文明水文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水文站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  第十八条 连续获得三届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的,授予“文明水文站标兵”。

  第十九条 凡届期内发生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且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水文站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0月9日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印发的《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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