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灌区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三农”水平,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灌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灌区是指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考核,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发文命名的灌区。 第三条 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灌区发展与改革中心任务,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提高灌区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灌区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灌溉面积在30万亩及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 第五条 文明灌区实行届期制,届期三年。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文明灌区的评选条件: (一)班子坚强有力 宗旨意识强,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具有较强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年度考核优良。 (二)队伍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单位人文环境和谐融洽,职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三)工程设施完备 灌排渠系基本完好,骨干工程配套率90%以上,完好率80%以上;田间工程配套率70%以上,完好率60%以上。量水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灌溉保证率符合设计规范,水质满足供水要求。 (四)建设管理规范 灌区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积极推进灌区技术创新和进步,努力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公益性管理人员经费落实率不低于90%,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不低于60%。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水费实收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管理,面积不低于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50%。规章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备。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率100%。 (五)综合效益显著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在保障粮食生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节水效益突出,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单位效益良好,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领先。 (六)单位形象良好 大力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积极开展灌区行风评议活动,工作作风深入扎实,服务规范优质高效,用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整洁,各项标识齐全,便民服务措施完善,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灌区创建工作;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水处负责对所辖区域文明灌区的创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文明灌区建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齐抓共管。 第十条 文明灌区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与改革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第十一条 开展文明灌区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评议机制,聘请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文明灌区创建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及时发现、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积极组织“文明站(室)”、“岗位标兵”、“文明家庭”、“优秀水管员”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同创共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文明灌区管理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灌区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灌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示评议、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灌区,均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局)文明委)提出申请,填写《全国文明灌区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逐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水处(局、站)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各厅(局)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三)公示评议。各厅(局)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申报)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办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农村水利司联合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提出文明灌区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水利部文明办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 在申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灌区: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被问责的;领导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干部、资金或工程质量管理发生重大问题,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有参与邪教活动的;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人为原因发生群体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文明灌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证书和奖牌。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的,国家在安排有关项目建设资金时将优先考虑,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届期内可申报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凡届期内发生第十五条相关情形的,撤销文明灌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灌区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6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