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防范污染措施得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 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办申报。 (三)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文明工地的审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赋分;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四)公示评议。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五)审定命名。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文明办授予“文明工地”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文明工地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文明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