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39号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编纂工作,提高兽药国家标准质量水平,根据中国兽药典第五届委员会提议,经我部审核批准,现公布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附件1)和第五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2)。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典委员会)是组织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由兽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归属农业部领导。 第三条 兽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兽药典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组成。 第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司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人和资深委员担任。 兽药典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时间始于当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止于下一届全体委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夕。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深委员、行政委员等组成。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起止时间与当届兽药典委员会相同。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起止时间与当届兽药典委员会相同。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决定,报执行委员会和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置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二)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三)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四)中药专业委员会 (五)生物制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六)生物制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常设工作机构。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条 兽药典委员主要从兽药检验、兽医临床、兽药生产、兽药研发和监督管理等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中推举产生。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一条 兽药典委员的推荐、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候选委员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十二条 兽药典委员的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 (二)热爱兽药标准工作,能够积极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专业技术委员应在兽药标准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 第十三条 兽药典委员的增补与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农业部批准。 兽药典委员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与义务,不能遵守本章程,多次未出席会议者,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请农业部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兽药典委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发生增补或解聘情况时,按实际任期予以记载。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审议修订《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 (三)审查并通过新版《中国兽药典》(草案); (四)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兽药标准重大工作事项。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届召开2~3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能召开。必要时经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全体委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二)监督检查全体委员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六)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执行委员会每1~2年举行会议1次。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二)提出《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中涉及本专业范畴的内容,确定收载品种范围; (三)贯彻落实《中国兽药典》编制方案,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制修订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四)明确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工,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主持人; (五)审定本专业的兽药标准; (六)审定本专业兽药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 (七)审定本专业国家兽药标准物质; (八)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九)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形成的兽药标准审核意见,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常设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编制《中国兽药典》; (二)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四)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等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六)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七)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兽药国家标准的技术培训与咨询; (十)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国家兽药标准》的编纂、出版工作; (十一)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十二)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相关文件;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兽药典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三)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四)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五)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六)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 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 (一)由常设工作机构提出新版兽药典编制方案(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 (二)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对收载品种进行遴选,提出品种收载目录,按照工作程序审批确定; (三)由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确定并安排标准科研项目,专家评议,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四)项目承担单位起草和复核标准; (五)专业委员会审核标准; (六)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七)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兽药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一)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现行版《中国兽药典》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收集兽药科研、生产、检验等单位提出的标准修订意见; (二)专业委员会对现有标准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为应当废止的标准,提出废止理由和废止标准清单;对评审为需要修订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结合国内外标准进展情况提出研究项目,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常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修订的标准; (五)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个月; (六)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五章 科研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常设工作机构会同各专业委员会,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常设工作机构应及时总结,报请执行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农业部财政拨付。 第二十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 (一)兽药标准科研经费; (二)兽药标准审定费; (三)召开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四)《中国兽药典》、《国家兽药标准》和兽药典配套丛书的出版费; (五)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六)常设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 (七)与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财务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中文简称、英文全称、简称与缩写。 (一)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英文全称: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英文缩写: CVPC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文简称:《中国兽药典》 英文全称: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称:Chinese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CVP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报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届中国兽药典执行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执行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仲秋 副主任委员:李长友、冯忠武、徐肖君、夏咸柱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仁玲 才学鹏 王 蓓 王玉堂 方晓华 冯忠武 冯忠泽 刘同民 巩忠福 许剑琴 张仲秋 张存帅 张秀英 李长友 李向东 李慧姣 杨汉春 杨劲松 杨松沛 汪 明 汪 霞 沈建忠 谷 红 陈光华 周明霞 林典生 段文龙 胡元亮 赵 耘 赵文杰 赵启祖 夏业才 夏咸柱 徐士新 徐肖君 班付国 耿玉亭 袁宗辉 顾进华 高 光 高迎春 康 凯 盛圆贤 曾振灵 童光志 董义春 蒋玉文 阚鹿枫 二、专业委员会: 化学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万仁玲 副主任委员:王 蓓,刘同民,杨松沛 秘 书: 汪 霞 化学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沈建忠 副主任委员:袁宗辉,徐士新,王玉堂 秘 书: 曾振灵 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班付国 副主任委员:高迎春,阚鹿枫,赵文杰 秘 书: 张秀英 中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高 光 副主任委员:胡元亮,段文龙,顾进华 秘 书: 巩忠福 生物药品第一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陈光华 副主任委员:李慧姣,夏业才,杨汉春 秘 书: 赵 耘 生物药品第二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夏咸柱 副主任委员:汪 明,才学鹏,童光志 秘 书: 赵启祖 3.办公室: 主 任: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处长 副主任: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副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