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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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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规财函〔2012〕211号
【发布日期】 2012-03-12
【实施日期】 2012-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12〕211号

 

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厅(局):

  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现就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简称PET-CT)和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名TOMO Therapy)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情况通知如下:

  一、同意北京市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吉林省吉林市人民医院;江苏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安徽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汕头市中心医院和陕西省西安高新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各配置1套PET-CT。PET-CT配套装备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2011-2015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提出的促进资源共享、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已配置回旋加速器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配置。

  二、同意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二院更新配置1套PET-CT。请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手续,妥善处置报废设备。

  三、同意四川省肿瘤医院配置1套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开展临床试用工作。请四川省加强对该院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操作规范,保障设备应用质量。临床试用结束并经我部评估合格后,再发放配置许可证。

  四、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以上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配置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由我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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