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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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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2-03-12
【实施日期】 2012-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24号

 

  针对当前我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为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

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的各项要求,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关于违反休渔禁渔规定作业扣除全年油价补助的有关规定,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休渔渔船及早了解新的规定和要求,赢得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规定调整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  二、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

  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渔规定。跨省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后,向停泊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海区渔政局要会同本海区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异地休渔渔船管理办法,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

  三、加强休渔期间渔运船的监管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渔运船的监管,坚决制止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在休渔期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一经查实,要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与渔运船的更新、买卖及相关惠农惠渔政策挂钩。有条件的省(市)可探索建立渔运船渔政观察员制度以及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

  四、强化港海联动执法和执法信息通报

  要有效调配现有渔业执法力量和管理力量,强化渔港、海上联合执法,实现人员互派,信息共享,海陆联动。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要加大对海上违规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对违规渔船原则上一律扣港处理,确不能扣港处理时要会同违法渔船船籍港渔政机构共同查处。对海上发现的拒不接受检查的违规渔船,要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证据移交和协查工作。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通报工作,及时反馈、报送案件查处进展和结果。

  五、加强对休渔期间交界水域的管理

  要切实加强对休渔期间交界水域的管理,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航执法和重点渔港的动态监管,防止渔船违规出海和越线作业。我部将根据不同海域休渔时间安排,在休渔后期组织开展闽粤交界海域、北纬35度线“护渔行动”,有关海区渔政局和有关省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护渔行动”顺利开展。

  六、认真落实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

  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已于2011年8月发布《关于举报涉渔违法案件给予奖励的通告》。各地要大力宣传,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渔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对恶意虚假举报行为,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  七、继续组织开展伏休交叉检查工作

  伏季休渔期间,结合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我部将组织各海区渔政局开展跨海区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借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  请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总结材料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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