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全国范围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大量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也面临巨大的压力。为逐步遏制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我部决定于今年内对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正常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国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重点检查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及其对保护区危害情况,并对保护区内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方式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相关海区渔政局进行监督抽查。 四、工作安排 3月,我部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各省制订本辖区工作方案。 3月底,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会同黄渤海区渔政局在辽宁大连,东海区渔政局组织长江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在江苏镇江举行联合执法检查启动仪式(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4-5月,各省渔业主管厅(局)组织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 6-8月,我部组织省际间相互检查;组织海区渔政局对各省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月,全面总结并进行案例交流,梳理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对策和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充分领会、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认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项目的危害性和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作用,履行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二)认真检查,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参与执法各单位及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并对每一案例形成卷宗归档保存,重大案例要及时上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野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全面了解并掌握保护区受开发的破坏情况,依法责成非法开发单位提出恢复治理方案和生态补偿措施。 (三)加强协调,广泛宣传。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之间、省际各市县渔业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保持步调一致。要积极争取环保、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理解和重视,要大力宣传渔业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能和项目建设质量评价的审批职能。尚未建立起日常协调联动机制,违规工程项目较多的省份要通过半年的整顿,切实建立起依法规范的审核机制。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努力扩大影响,教育引导非法开发建设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和保护水生生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四)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要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分析非法开发建设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及具体监管措施,形成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的总结报告。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全面总结报告和执法案例卷宗复印件一并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联 系 人: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宗民庆 樊祥国 联系电话:010-59193144,59193007,59193100(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f@agri.gov.cn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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