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天津泰达酒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芦台春酒、大厂肥牛、唐县大枣、盘锦河蟹、大连鲍鱼、大连河豚、大连海参、盘锦大米、清水大米、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射阳大米、枫桥香榧、福鼎白茶、度尾文旦柚、建莲、明溪肉脯干、尤溪绿竹笋、连城红心地瓜干、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英德红茶、乳源彩石、新会陈皮、文昌鸡、巴马矿泉水、德江天麻、文县纹党、小口大枣共3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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