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科[2012]15号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农科(能源)[2012]19号)具体要求,由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检中心、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招招标公司、中钢招标公司、中永智会计师事务所、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省农村能源办公室的专家组成6个检查组,于2012年2月8日至24日,对河北、内蒙古等18个省(区、市)2008至2010年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与存在问题 检查组围绕项目县各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申报与项目完成情况、沼气产品和设备采购与使用情况等内容,共抽查了18个省(区、市)54个县的757户项目农户,以及59个村级服务网点。 从抽查情况看,各项目县认真贯彻中央项目建设与管理有关要求,把农村沼气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和建设力度,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管理方式,沼气使用率整体较高,农民较为满意。检查组抽查的项目县2008年新增沼气项目建设完成率为100%,2009年完成率为93.6%,2010年沼气项目建设完成率为85.6%,所抽查农户沼气池使用率为91%。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项目县(见附件)存在建设进度慢、采购非标产品、拖欠采购货款等问题,影响了这些地区农村沼气的健康发展。 二、处理意见 根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关于“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限期完成整改。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县(以下简称“9县(区)”)要提高认识,认真查找问题产生原因,迅速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和发展计划司。有关省(区、市)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对9县(区)整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切实加强过程检查。我部除暂停9县(区)2012年农村沼气项目外,还将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整改效果决定是否继续暂停9县(区)今后年度的沼气项目。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省(区、市)特别是9县(区)所在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我部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和服务体系专用设备采购有关文件,组织各项目县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前期调研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的建设意愿,避免各级组织大包大揽。要进一步优化沼气建设布局,向适宜地区、群众积极性高及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 (三)加快建设进度。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沼气项目建设进度的检查和督促,上一个建设年度的建设任务没有完成的地方,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沼气项目。要积极争取落实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年度项目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项目县检查存在问题汇总表.doc
2012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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