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商务部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2-03-19
【实施日期】 2012-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

 

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30日开始实施,2012年8月29日到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  如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2年8月30日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