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 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三、《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报告。 联 系 人:李琼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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