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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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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稽[2012]83号
【发布日期】 2012-03-21
【实施日期】 2012-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的保健食品(详见附件),在媒体上长期大量刊播严重违法广告,经多次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为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决定对上述两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广告发布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个一律”整治要求,对上述保健食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电视频道)更正启事 (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见附件)。各省(区、市)要加大对上述产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发现其他媒体发布的违法广告,一并按上述要求处理。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电视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后,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上述两家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行政区域的销售。广告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将恢复销售的决定及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局稽查局。

  三、广告审批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收回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加大对其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附件:2个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品种名单.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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