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运输与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化、规划与管理及其他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八条 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遴选和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