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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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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
【发布日期】 2012-03-30
【实施日期】 2012-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

 

贵州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12〕25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适用于按照标准规定允许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应当深入调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残留的具体原因,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行为。

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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