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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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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46号
【发布日期】 2012-03-31
【实施日期】 2012-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46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  你公司《关于变更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中单位名称的请示》(皖电二总〔20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鉴于单位名称变更不影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能力,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国核安证字A(09)03号)持证单位名称由“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变更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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