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疾控函〔201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动各地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开展,我部拟订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金同玲、甄延城 联系电话:010-68792656,68792333 传真:010-68792842 电子邮箱: jwch@moh.gov.cn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考评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推动各地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推动政策制订与出台,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全面掌握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与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并重,专科机构与基层机构并重,患者救治与管理并重,强调工作覆盖面、兼顾工作质量等原则。 三、考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 (五)《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六)《关于做好近期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887号)。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管理。包括体系建设、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督导与考核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管理。 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包括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包括组织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三)工作效果考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病情稳定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等。 五、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六、考评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在接受考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随机抽取2-3个地市进行考核,每个地市内随机抽取1-2个县区进行考核。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考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评的市(地、州)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应低于辖区内市(地、州)总数的1/3。考评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每年2月28日前,应将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卫生部疾控局。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各级综治办对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级考评标准及办法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二)国家级考评。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的省(区、市)数量不低于5个。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关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通过相关简报予以公布,对于工作进展慢、考评结果差的省(区、市),将予以通报,相关结果将报中央综治办作为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社会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考评工作。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