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促进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在行业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2. 申报书.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编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当年申报、评审,次年发布。 第五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水利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技术持有单位可向推广中心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四)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推广中心将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推广中心通过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指导目录》于次年一月发布。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布的《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该项技术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推广计划。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应用单位,可向推广中心提出“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优秀示范工程(单位)”挂牌申请。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在多个重点工程中取得突出推广应用成果,推广中心将给予技术持有单位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推广证书自动失效。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内,技术持有单位每年应向推广中心提交年度推广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7年7月15日印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7]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