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任务的通知 农办渔〔2012〕4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我部已下达2012年渔业物种资源保护项目(农财发[2012]31号),为做好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推动55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见附件)强化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造和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标准化健康养殖水平,增强辐射带动作用,为全面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积累经验。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是增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含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或生态净化池;二是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池塘池堤整治。具体修复内容应严格按照我部下达的项目内容实施。中央财政补助金额5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支持或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项目实施方式 项目采取先行建设、竣工申报、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合格补助的实施方式。项目资金和项目任务下达后,相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地方配套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 四、项目监管要求 开展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是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狠抓“菜篮子”产品供给的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年度重点督办工作,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监查指导,确保年底前高质量完成。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考核验收程序,杜绝先拨款后验收的行为,特别是对工作进度较慢或验收不合格的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材料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对过期未报总结的,我部将调减2013年项目数量。各地在组织项目实施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渔业局报告。 联系电话: 渔业局计财处:010-59192972 渔业局养殖处:010-59192976 附件:2012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xls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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