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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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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安〔2012〕106号
【发布日期】 2012-04-20
【实施日期】 2012-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规定: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药品,包括无菌制剂、无菌原料药。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考虑到眼用制剂的特殊性,特规定: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和原料药均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

  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  各省局在以往办理无菌原料药、眼用制剂、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中,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更正。

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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