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恢复有关企业牲畜耳标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在我部组织开展的2010年度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工作中,一些企业生产的牲畜耳标检测结果不合格,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0〕66号)有关规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停止生成相关企业相应类型耳标生产专用号码。目前,部分企业的耳标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停止期限已满。为有效保障耳标供应和质量,在停止期满后,相关企业应将所生产的测试耳标委托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北京市塑料制品监督检验测试站等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恢复相关企业相应类型牲畜耳标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相关企业即可按照各省份有关要求参加牲畜耳标招投标活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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