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商电发[2011]第375号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构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维护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平稳较快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截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4.8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6.2%。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应用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互联网用户分别达到1.73亿、1.53亿和1.5亿,占用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5.6%、31.6%和31%。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5万亿元人民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电子商务市场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二)电子商务应用日益深化。 电子商务在我国各个经济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态势。大型企业网上购销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实现了在线交易、支付及物流局部集成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应用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42.1%。2010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5231亿元人民币,约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3%,并呈现出加速增长态势,成为拉动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 (三)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信用保障、电子支付、物流配送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服务企业达到2.5万家,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01万亿元人民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125.4万亿元人民币,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达23.4亿件,有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量超过1530万张。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准入、服务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产业投融资机制亟待建立。 2.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困难,可信、安全、便利的网络购物环境还不完备。 3.电子商务应用在地区、城乡和企业间发展还不平衡,农村、中小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亟待扶持引导。 4.电子商务服务业尚处成长期,商业模式、服务水平和服务范围有待拓展提高,技术和市场尚不成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以应用电子商务推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为出发点,完善发展环境,提高应用水平,加快产业带动,加强示范引导,走出一条既符合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促进融合。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推动线上、线下资源互补;鼓励网络零售平台企业拓展服务平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融合发展。 示范引导。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引导欠发达地区、行业和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产业带动。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链协同发展,促进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对外贸易,拉动国内消费需求。 规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电子商务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支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政策,为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协同、高效的电子商务管理与服务体制基本建立,规范、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逐步完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消费者方便安全消费的重要渠道;电子商务服务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80%以上;应用电子商务完成进出口贸易额占我国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以上;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订财政、税收政策,吸引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依据。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指导建立电子商务纠纷投诉与调解机构,加强消费监督;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5.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结合城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6.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解决报关、结汇、退税等瓶颈问题,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国际接轨。 7.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电子商务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中的电子商务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支持跨境合作区的电子商务应用。 (二)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鼓励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已初具规模的、具有影响力并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发展,积极推动高附加值的电子商务衍生品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接轨。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业态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和产业基地等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探索电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交易的集成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建设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消费。 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内商贸集聚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引导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业开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城市旧货交易,向城市社区提供家政与日用消费品服务,促进社区便利消费与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采购与物流基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鼓励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稳定推动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应用电子商务,保障消费安全。 2.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稳步发展。 应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地方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渠道环节,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发展网上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举办网上展会,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网上招商招展,服务贸易洽谈与合作的一站式电子商务功能。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建立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大型展会的网上展会。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务进口企业的联合采购平台和进口产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增强进口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能力。 3.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 继续在全国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丰富充实新农村商网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加强网上购销对接,提高信息服务成效;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双向互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商业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农流通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村商贸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的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资源等瓶颈问题。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吸收和集成应用新兴移动通信技术、远程控制、无线网络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各类“数字商业”。支持商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四、重点工程 (一)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选择电子商务发展快、当地政府积极性高、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城市,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引导有条件地区加快完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诚信体系、标准法规等支撑体系建设。 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广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选择业绩好、信誉高、有发展前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综合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政策支持,推广成功经验,增强区域引导、行业辐射和产业带动能力。 向外贸企业重点推荐一批运作规范、诚信经营、效益良好、国内外影响力强的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 (二)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电子商务促进工程。 支持鼓励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加强网络、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商务宣传,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三)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 支持鼓励、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网络零售,探索应用新模式、放大示范效应。 (四)农村流通体系促进工程。 选取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开展农村流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工程。 (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按照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选取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主体,在电子商务领域探索信用建设的有效模式,形成信用建设良好氛围和可持续保障机制。 (六)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程。 结合肉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选择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改造交易流程、创新交易模式,强化流通追溯体系实效。 (七)城市社区便利店电子商务促进工程。 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城市社区设立综合性便利店,推动社区便利店信息化、标准化、连锁化和品牌化建设,运用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结合的发展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强便利店的竞争能力。 (八)电子商务人力资源发展工程。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研究基地建设,满足电子商务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九)国际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工程。 建立跨境合作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推动区域合作领域电子商务交流,探索境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利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其本国企业的有效途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商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研究制订促进电信、金融与电子商务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引导作用,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向电子商务科研创新、模式创新、产学研成果转化、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融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教育与人才培训。 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各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信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政府、企业等各行业人员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积极推动和完善电子商务人才服务机制,引导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及民营企业集聚。支持地方建立电子商务研究与培训基地,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 (四)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与专家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电子商务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支持中介组织提供电子商务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电子商务学术与科研交流、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各地建立电子商务专家咨询机制,发挥电子商务专家的指导与咨询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