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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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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04]93号
【发布日期】 2004-08-04
【实施日期】 2004-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卫办疾控发[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监测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不明原因肺炎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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