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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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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
【发布日期】 2004-08-04
【实施日期】 2004-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澳门的人民币有序回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为在澳门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商澳门金融管理局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澳门银行,授权其作为澳门有关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办理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二、清算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澳门有关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为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澳门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四、清算行可作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办理人民币与相关货币的平盘交易。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币与澳门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

      (一)个人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的现钞兑换;

      (二)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的兑换;

      (三)在澳门提供购物、餐饮、住宿 、交通、医疗等个人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澳门币。

       六、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办理。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澳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支付,以及在澳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现钞, 但不得提取人民币现钞。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向澳门居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以及在内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七、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可以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澳门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该汇款的收款人须为汇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为50000元。内地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汇款的解付。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澳门。

      八、上述清算安排将在各有关方面完成技术准备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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