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保证期货交割棉花(以下简称交割棉)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割棉质量和数量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交割棉的公证检验,并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交割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四条 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有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证书。(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五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后,负责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棉花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二)负责完成衡重、抽样、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核实件数等现场公证检验工作。(三)负责完成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公证检验项目。(四)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六条 仓库在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郑商所申请报验,郑商所在接到仓库申请报验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中纤局报验。报验须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仓库对同一货主一日内进库的多个批次棉花用一个报验号集中报验,每批重量应与交割单位基本一致。同一仓库一日内报验的总量不能超过该仓库最大日装卸能力。
第七条 中纤局自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具体承检机构下达《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承检机构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与仓库联系。
第八条 仓库应保持与货主及承检机构随时联系,得知棉花到达仓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检机构,并提前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入库棉花在卸车、码放过程中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货物抵达的具体时间后,应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公证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故不能提前到达时,应说明理由,并应在货物抵达仓库的1小时内到仓库进行现场公证检验。
第十条 承检机构入库进行公证检验时,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提供现场公证检验运作场地;(二)准备好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器材和原棉杂质分析仪;(三)安排好能够满足现场公证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人员;(四)负责扦样棉包的回包整理工作;(五)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现场公证检验中发现有掺杂使假棉花的不再进行现场公证检验,应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交割棉衡重时,有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也可以逐包过磅。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
第十三条 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后随机扦取,但应在毛重中扣除样品的重量;逐包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前随机扦取。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包数与报验数量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包重平均值核加或核减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公证检验中公定重量超出20.500吨,货主可扣减相应数量的棉包后,公定重量重新计算;公定重量小于19.500吨的棉花,货主可用相同产地、加工单位、类型、轧花方式、质量标识并且水、杂不超过规定的棉包补重后进行公证检验。用同一批号的棉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交割单位的,以及经过补重达到交割单位要求的,应当由仓库或货主重新刷写批号,承检机构按照新的批号检验出证。
第十六条 交割棉现场公证检验过程中须逐包加盖验讫章。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简称(ZCE)。每包正面、侧面各盖一章,印迹应当清晰。
第十七条 每个报验单位的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工作完成后,仓库、货主和承检机构须在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签字栏内签字。若通知后货主仍未到现场的,视同其对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每批棉花应于该批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并同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中纤局自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向郑商所通知公证检验结果;郑商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仓库;仓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货主。
第十九条 《公证检验证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郑州商品交易所留存、第四联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五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一、二、三联由承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是交割棉质量、重量的凭证,是仓单注册的依据,是仓库建立交割棉保管账、卡的主要依据。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由仓库收回后交郑商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仓库或货主对交割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出库时货主对交割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
第二十二条 提出复检方应当在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郑商所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出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接到复检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应通知郑商所。提出复检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棉花公定重量不再复检。对入库公证检验结果的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扦样。出库复检由货主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抽样,复检样品经双方共同认可后封样,由货主寄送到中纤局。
第二十四条 入库复检结果的主体品级、长度级和异性纤维结果与入库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出库复检结果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由货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工作质量。中纤局对其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承检机构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公平、公正检验交割棉花的承检机构,郑商所可建议中纤局加强监督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