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26号
【发布日期】 2004-08-12
【实施日期】 2004-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