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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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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4]66号
【发布日期】 2004-08-16
【实施日期】 2004-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办[2004]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日前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其中,需要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在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完成立法工作。

        二、对“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停止审批。对取消后省政府要求制定后续管理办法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四、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各单位要按要求转移给有关机构,并于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制定法规,授予相应机构行政许可权。

        五、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六、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中列为保留、下放或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央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事项仍有871项,在省政府令第87号中没有明确处理方式,待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再对照清理。今年7月1日以后,凡是国务院没有明确保留的该类事项一律暂停审批一个月,待《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公布后,再按照新的目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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