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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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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发布日期】 2004-08-18
【实施日期】 2004-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使用货运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软件和使用说明即日发布于130.9.1.248网站“四种发票”栏目中(内网)和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外网)。

        五、使用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机的要求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发布(包含在软件安装包中)。

        六、技术支持热线:010-66328561010-6341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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