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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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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吉卫党组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卫生部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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