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3.中国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