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