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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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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城[2004]65号
【发布日期】 2004-08-31
【实施日期】 2004-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部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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