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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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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69号
【发布日期】 2004-08-31
【实施日期】 2004-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将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如下产品的200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每平米重≤250克玻璃长丝平纹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分特”(海关商品码70195200)扩展为: “其它”(海关商品码701952001),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3%;“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海关商品码701952008),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7%;

       2.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4.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茴香油” (海关商品码33012930)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5%。2004年退税率文库仍按此执行。

       二、调整如下产品的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磷酸氢二铵”(海关商品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2.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尿素”(海关商品码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3.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海关商品码27040010)、炼焦煤(海关商品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 如豆粕, 海关商品码23040090)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13%。

       5.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6.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下发目录下。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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