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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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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40号
【发布日期】 2004-08-31
【实施日期】 2004-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税[200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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