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2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04项予以删除,该项所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82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