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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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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9-10
【实施日期】 2004-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05号

      颁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年8月19日,马来西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8月17日马来西亚兽医诊断部门确诊在其Kelantan 州发生H5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8月7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对8月7日前从马来西亚口岸启运的禽类及其产品,增加禽流感检疫项目,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对8月7日及以后从马来西亚口岸启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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