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4]66号
【发布日期】 2004-09-14
【实施日期】 2004-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