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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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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9-16
【实施日期】 2004-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

       教信息厅[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办公和文件信息交换等系统的应用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电子政务网络体系,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部 2004年度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高教育管理质量和效率,拓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政务试点工程是探索电子政务与教育管理的有机结合及管理创新的途径,带动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程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按照“试点带动,均衡发展;整合应用,互连互通”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试点工程建设工作。选择网络基础和软硬件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 1~2个地市(区)和2~3所地方高校,作为首批试点工程的候选单位,并编制申报材料,于2004年10月1日前将参加试点工程单位的名单和材料送报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具体要求按《 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可以参考该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以学校为单位直接申报。

      

        三、试点工程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

      

        四、我部将对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政策与技术指导。在开展有关教育政务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单位;对试点工程单位的经验进行宣传,对试点工程的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对优秀试点工程进行表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地区和高等学校的试点工程建设单位给予相应政策和经费支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试点工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曾德华 电话 :010-66097904/7905/7083/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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