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州市物价局
穗价〔2004〕193号
转发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
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248号)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三日 粤价[2004]2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财综〔2004〕15号文转发),我省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已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分普通生、借读生)均按普通生书杂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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