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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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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10-22
【实施日期】 2004-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构成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湿地在国家及我省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发,全面认识湿地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要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认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是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湿地的重要功能和多重效益,宣传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相关湿地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

      

        全省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维护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要对现有湿地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已开垦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要强化对其他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要立即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对未履行相关评价及审批手续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恢复湿地生态环境所需费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清查和检查,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四、制定规划,全面实施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为指导。省林业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我省实际,编制全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地也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到实处,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到具体湿地。各地编制规划时,要树立以保护为基础的思想,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农业生产、矿产开发、水利建设、道路施工、工程建设等的关系,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结合规划的编制,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省湿地资源状况,进行重要湿地的确认,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保护与管理。

      

        五、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保护管理好湿地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和推行湿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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