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