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4]72号
【发布日期】 2004-10-04
【实施日期】 2004-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其他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4]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青政[1995]29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树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