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4]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青政[1995]29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树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四日